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簡,165,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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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簡字第165號
原 告 周素芳

被 告 范氐翠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25%(即1,075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00,000元,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3日晚 上11時許至原告住宅之辦公室內對其夫程祿育有逾越男女 分際親密行為,原告始知悉其與夫發生性行為,並在外生
下一對子女。
㈡查被告明知訴外人程祿育係原告之夫,仍然故意誘使程祿育多次與她發生性行為致懷孕生子女,顯係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配偶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損害賠償。
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
則婚姻既為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於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自負有貞操、互守誠信之權利與義務,以維持婚姻關係之完整圓滿,此種利益亦符合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據此,婚姻為兩人基於共同生活,忠實協力以達圓滿、安全及幸福目的之結合關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容認他人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予以干擾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
倘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有不誠實之行為,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或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情節重大,即足當之。
㈡原告主張被告多次與其配偶發生性關係,並生下子女,致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戶口名簿、被告與原告配偶程祿育有肢體親密接觸之照片7張、被告與原告配偶程祿育以通訊軟體對話之截圖可稽,復有原告提出之兩造、原告配偶等人間談話錄音光碟為證(如附件之勘驗筆錄)。
可證被告與原告配偶確有不正常之男女關係交往,並發生性關係,否則被告不會稱「我會照顧他,妳放心」、「妳叫我照顧妳老公,我現在就去照顧她」、「在我旁邊」等語,又從被告與原告配偶間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頻頻的問原告配偶「有沒有愛我啊?」,原告的配偶則回答「有阿」、「嗯」等語,可證被告與原告配偶確有不正常之男女關係交往。
再者,證人程心卉(原告之女兒)證稱:「問(來你家吵什麼?)答:他就只是叫我父親跟她出去,他也一直說我哪位,後來還罵髒話,又跟我說:「你知道你有弟弟、妹妹嗎?」,我就說我知道…。」
、「問(提示本院卷第4至10頁)這男女是何人?答:這個是我父親跟被告,我當時也有在場,而拍攝的是我母親即原告,這時間就是那天被告來我家鬧的那天,後來跑去我家的辦公室,而且一直說我父親才是他的老公。
我父親就一直跟原告還有被告不要吵,他就跟我母親說會處理好這件事情。」
可證被告被告確有跟原告之配偶男女關係之不正常交往,亦有生下子女。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應訊,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之行為顯已非一般男女之正常社會交往,業已侵害到原告婚姻之圓滿,並以有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㈢次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故慰撫金之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是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已致原告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及婚姻共同圓滿生活之利益遭受損害,亦即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從而,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導致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依據首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相當之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
爰審酌原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案發時職業為服務業,月收入約3-4萬元;
被告未到庭應訊,無法得知其身分、經濟狀況,並參以本院依職權查調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6 頁至第28 頁,因屬個人隱私,僅予參酌,不予揭露),據以參酌兩造財產資力,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上開加害情形等一切情狀,是認本件原告請求40萬元之慰撫金,尚嫌過高,應核減為10萬元,始為允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 年5 月14日(見審理卷第14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件:
一、本院勘驗原告提供之錄音光碟(檔案:001.m4a),勘驗結果為:
㈠、光碟播放時間00:00-01:13
不知名女子A:那都是以前的事情。
不知名女子A:妳現在沒有他喔。
不知名女子B:…。(無法辨識)
不知名女子A:這麼好的保持喔。
不知名女子B:對,永遠的保持喔。
不知名女子A:對,遠遠的保持齁。
不知名女子B:蛤蛤。
不知名女子A:喔,我好感動(台語音譯),妳好好的照顧 喔。
不知名女子B:我會照顧他,妳放心。
不知名女子A:放心,好好好。
不知名女子B:既然妳交代,我會照顧妳老公,我會好好照 顧他。
不知名女子A:你好好照顧喔。
不知名女子B:我等一下讓他陪我,照顧他。
不知名女子A:我不可能讓給妳,妳是小三,就是細姨喔。
不知名女子B:妳交代了,妳叫我照顧他,我會好好照顧他 阿。
不知名女子A:好啦,好啦,沒問題。
不知名女子B:我等一下妳叫我照顧妳老公,我現在就去照 顧他。
不知名女子A:妳照顧這麼多個老公,很有經驗,我知道。
不知名女子A:他愛妳喔,好啦,他愛妳啦,我知道阿,妳 這個女人這麼多人幹過,當然很有經驗啊。
不知名女子B:…在我旁邊。
不知名女子A:他睡你旁邊喔,好啊好啊。
法官
這是誰跟誰的對話?
原告
這個是被告打電話給我的。
法官勘驗對話:不知名B女子的聲音有外國人的口音。
法官
對於勘驗筆錄之記載,有何意見?
原告
被告就是說我先生睡在他旁邊。
二、本院勘驗原告提供之錄音光碟(檔案:002.m4a),勘驗結果為:
㈠、光碟播放時間00:00-00:08
不知名女子:老雞掰、幹老雞掰。
法官
對於勘驗筆錄之記載,有何意見?
原告
這是被告打電話來罵我。
三、本院勘驗原告提供之錄音光碟(檔案:003.m4a),勘驗結果為:
㈠、光碟播放時間00:00-01:33
不知名男子:不要這樣再吵下去了啦。
不知名女子A:好,你就可以聽她講話,現在不是要寫一
寫?
不知名男子:要寫等上班再來寫可不可以。
不知名女子A:可以,她說你什麼都不要,可以啊。
不知名女子B:至少他老爸的房子可以嘛,你不要,那這樣 子,妳老公沒要…。
不知名女子A:妳不是說什麼都不要,妳都不要可以啊。
不知名女子B:那是他老爸的。
不知名女子A:那給他女兒,我也不要,留給他女兒。
不知名女子B:這樣就好了,給誰趕快寫。
不知名女子A:留給他女兒。
不知名女子B:什麼留給他女兒,他沒有小孩啊!
不知名女子A:他要留給誰是他的權利,不關妳的事。
不知名女子B:我管妳的事,他有本事是他的事,…。
不知名男子:好啦。
不知名女子B:機掰。
不知名女子A:妳機掰妳才機掰啦
不知名男子:好了,不要再這樣按下去了啦。
不知名女子B:他自己東西留給誰是他自己的事,妳有什麼 本事講話。
不知名女子A:哼,我是他老婆,我沒本事講話,難道妳這個外面侵門踏戶(音譯)的女人有權利…。
不知名女子B:我幫他講話不行嗎!
不知名男子:好啦、好啦。
不知名女子B:大陸妹。
不知名男子:好啦,不要再說了可不可以啦。
不知名女子B:大陸人永遠都很黑。
不知名女子A:好啦,妳的心是白的啦。
不知名女子B:妳不知道喔,…。
不知名女子A:關妳屁事。
不知名女子B:本來我吃了阿。
不知名女子A:關妳屁事。
不知名女子B:大陸人。
法官
錄音裡面的聲音各為何?
原告
男生的聲音是我先生的,另一個女生的聲音就是被告的聲音。
法官勘驗:不知名女子B有外國人口音。
法官
對於勘驗筆錄之記載,有何意見?
原告
沒有意見。這次是在過年的時候,被告跑過來鬧。
四、本院勘驗原告提供之錄音光碟(檔案:004.m4a),勘驗結果為:
㈠、光碟播放時間00:00-01:33
不知名男子:恩。
不知名女子B:…沒有加留賴的。
不知名男子:恩。
不知名女子B:有沒有愛我啊?
不知名男子:恩。
不知名女子B:有沒有。
不知名男子:好啦,睡覺了。
不知名女子B:有沒有?
不知名男子:有阿。
不知名女子B:你愛我什麼?
不知名男子:恩。
不知名女子B:你愛我什麼?
不知名男子:妳說什麼就什麼阿。
不知名女子B:你愛我什麼,講啊。
不知名男子:妳說什麼就什麼阿。
不知名女子B:你為什麼愛我,我問你啊,你怎麼愛我?
不知名男子:睡覺了啦。
不知名女子B:怎麼愛我?
不知名男子:好啦,睡覺了啦,不要這樣。
不知名女子B:…。
不知名男子:唉。
此時傳來Line語音來電聲音,檔案到此結束。
法官勘驗結果:有一對男女在對話,聲音不是很清楚。
法官
此對話在何處?
原告
這是被告跟我先生的對話,而且是在醫院,我當初是原告因為大腸癌住院,我睡在他旁邊,被告打電話過來跟我先生對話,我就錄音下來。


法官
你父親是否認識外國人士?
證人
有,越南人。
法官
是否有跟該越南人交往?是否知道名字?
證人
有,就是被告。
法官
如何知道他們有交往?
證人
首先是我母親跟我說,也有跟我看對話紀錄,後來被告喝醉開車跑來我們家裡,因為當時我父親都不理他。
法官
來你家裡做什麼?
證人
來我家按門鈴,叫我父親出去,我當時就有聽到被告在外面大吼大叫,我就問他是誰,我父親就叫我不要出去,他會處理好。
我那時候就比較生氣,叫被告離開我家,因為當時時間很晚了。
法官
被告是何時來你們家?
證人
幾月幾日我忘記了,我只記得是晚上。
法官
來你家吵什麼?
證人
他就只是叫我父親跟她出去,他也一直說我哪位,後來還罵髒話,又跟我說:「你知道你有弟弟、妹妹嗎?」,我就說我知道,後來又說我媽有拿刀過去什麼的奇怪話,我後來有跟社區巡邏人員告知有奇怪女生來我家,請求他們報警。
法官
你當時為何回答她說你知道他有跟你父親生弟弟、妹妹?
證人
我是因為原告跟我講被告有跟我父親生小孩的事情。
法官
被告所述,弟弟、妹妹,是指他跟你父親生了一男一女?
證人
是。
法官
後來這件事情如何結束?
證人
因為巡邏隊來了之後,後來被告就摸摸鼻子就走了,後來我回家之後,原告就跟我說被告在我們家的建設公司的辦公室砸東西,在那邊亂,我父親也在那邊。
法官
(提示本院卷第4至10頁)這男女是何人?
證人
這個是我父親跟被告,我當時也有在場,而拍攝的是我母親即原告,這時間就是那天被告來我家鬧的那天,後來跑去我家的辦公室,而且一直說我父親才是他的老公。
我父親就一直跟原告還有被告不要吵,他就跟我母親說會處理好這件事情。
法官
這個越南女生不是你們公司的人?
證人
不是。我聽母親說他之前是做小吃部的。
法官
是否有看到被告跟你父親實際交往的情形?
證人
我沒實際看過。我只看到簡訊跟被告在鬧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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