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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169號
原 告 林昭壁
被 告 張紫燕
訴訟代理人 張宜榮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45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權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4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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