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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簡字第1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劉沂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𧵌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383,6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𧵌麟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楊𧵌麟於民國101年7月8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
於103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於104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詎楊𧵌麟皆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楊𧵌麟於110年7月6日死亡,被告為楊𧵌麟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應於繼承楊 ��麟之遺產範圍內清償。
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貸款約定書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繼承系統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8月10日嘉院傑家慧110年度繼字第942號公告、110年10月25日嘉院傑家慧110年度繼字第1296號公告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核屬相符。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又楊𧵌麟死亡後,被告為其繼承人,已依法開具遺產清冊,向本院聲請對楊𧵌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而未辦理拋棄繼承。
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前述債務,於繼承楊𧵌麟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新台幣) 計息本金(新台幣)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信用卡 11,317元 11,289 15 自民國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2 小額信貸 151,889元 142,918元 11.78 自民國11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3 小額信貸 220,483元 219,760元 9.78 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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