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簡,209,202210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黃卉綺

黃卉綺
被 告 林翁月珠即林慧彥之繼承人


林宏俊即林慧彥之繼承人


林宏傑即林慧彥之繼承人


林宏偉即林慧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即原判決第1頁第26列)關於「新台幣1,1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台幣1,11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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