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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232號
原 告 陳欽圳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義祥、沈結成等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沈結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沈桔成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追加其繼承人為本案被告,聲明於繼承被繼承人沈結成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之旨。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追加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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