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簡,242,2022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六簡字第2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勲
被 告 張碧芬即華安系統櫥櫃空間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簡字第24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 9月12日上午 8時47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林雅菁
通 譯 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勲
被 告 張碧芬即華安系統櫥櫃空間設計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18,047 元整,及自民國111 年2 月9 日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155%(目前合計年率2.375%) 計息,並自民國111 年2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借款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07元整被告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勲 被 告 張碧芬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雅菁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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