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簡,245,2022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245號
原 告 陳賀畯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