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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六簡字第25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澤輝
被 告 葉明鑫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簡字第25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 9月12日上午 8時45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林雅菁
通 譯 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澤輝
被 告 葉明鑫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⓵43,671元⓶86,664元整,及自民國⓵111 年4 月19日、⓶民國111 年4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⓵111 年5 月20日、⓶111 年5 月23日起⓵至清償日、⓶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其逾前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480元整由被告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張澤輝 被 告 葉明鑫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雅菁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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