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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29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立民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當事人。
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徐良平所遺留遺產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應將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均列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
然原告起訴狀、民國111年7月26日陳報(一)狀之內容,並未將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列為本件當事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之日起5日補正本件正確之當事人,如原告逾期未補正,而有本件訴訟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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