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簡,32,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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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簡字第3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廖琇珠

林淑美
被 告 張雅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雅茹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0,15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上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被告張雅茹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上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件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關於違約金之請求未有「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之記載,嗣於言詞辯論時經法院曉諭,當庭於聲明第1項後面追加「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之敘述,核屬聲明之減縮行為,應屬合法。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本件貸款係配合行政院勞動部訂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辦理勞工紓困
貸款,合先敘明。
(二)被告依前述貸款須知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及110年7月12日分別向原告借款各新台幣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為3年,並立有借款契約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
困貸款」增補條契約書為證。
(三)聲明第1項依約應於109年12月27日開始,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惟查,被告自110年8月27日起即未再依約履行,依借款契約之其它約定事項第5條約定,其對原告所
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即應全部清償;因此聲明第2
項部分,被告即應自違約日起全部清償,及負擔違約日起
算之利息、違約金。
(四)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借契約及受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契約書、線上簽
約對保記錄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2紙 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應訊,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之陳
述,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1,880元,應由被告負擔。
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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