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簡,50,202205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28、29、30、34、39、41、50、51號
原 告 王宜涵
張瑜庭
林冠伶
陳智紳
陸宜潔
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莉蓉
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福來
被 告 喻正芬


許美貞


蔡麗華
廖美玲
陳正信
鄭志明
何秀玲
吳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表一》:
⑴原判決第1頁第3行「王宜函」。
⑵原判決第1頁第30行「王宜函」。
⑶原判決第1頁第30、31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⑷原判決第2頁第10行「王宜函」。
⑸原判決第2頁第10、11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⑹原判決第2頁第20行「廖美伶」。
⑺原判決第2頁第21行「王宜函」。
⑻原判決第2頁第21、22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⑼原判決第2頁第27行「廖美伶」。
⑽原判決第3頁第1行「王宜函」。
⑾原判決第3頁第1、2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⑿原判決第3頁第9行「王宜函」。
⒀原判決第3頁第9、10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⒁原判決第3頁第19行「王宜函」。
⒂原判決第3頁第19、20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⒃原判決第3頁第29行「王宜函」。
⒄原判決第3頁第29、30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⒅原判決第4頁第8行「王宜函」。
⒆原判決第4頁第8、9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⒇原判決第4頁第30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5頁第14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5頁第26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6頁第6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6頁第18行「廖美伶」。
原判決第6頁第22行「廖美伶」。
原判決第6頁第28行「廖美伶」。
原判決第7頁第12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7頁第25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8頁第7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8頁第17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0頁第11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0頁第12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原判決第10頁第15、16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0頁第16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原判決第11頁第13、14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1頁第14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原判決第11頁第18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1頁第18、19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原判決第11頁第23行「廖美伶」。
原判決第11頁第24行「廖美伶」
原判決第11頁第28行「廖美伶」。
原判決第12頁第1行「廖美伶」。
原判決第12頁第2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2頁第3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原判決第12頁第6、7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2頁第7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原判決第12頁第16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2頁第17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原判決第12頁第20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2頁第23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2頁第23、24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原判決第14頁第24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4頁第25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原判決第14頁第28、29「王宜函」。
原判決第14頁第29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原判決第15頁第23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5頁第24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原判決第15頁第27、28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5頁第28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原判決第16頁第9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6頁第10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原判決第16頁第13、14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6頁第14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原判決第17頁第4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7頁第5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原判決第17頁第8行「王宜函」。
原判決第16頁第8、9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陳福來)」。

《附表二》:
⑴原判決第1頁第3行「王宜涵」。
⑵原判決第1頁第30行「王宜涵」。
⑶原判決第1頁第30、31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⑷原判決第2頁第10行「王宜涵」。
⑸原判決第2頁第10、11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⑹原判決第2頁第20行「廖美玲」。
⑺原判決第2頁第21行「王宜涵」。
⑻原判決第2頁第21、22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⑼原判決第2頁第27行「廖美玲」。
⑽原判決第3頁第1行「王宜涵」。
⑾原判決第3頁第1、2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⑿原判決第3頁第9行「王宜涵」。
⒀原判決第3頁第9、10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⒁原判決第3頁第19行「王宜涵」。
⒂原判決第3頁第19、20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⒃原判決第3頁第29行「王宜涵」。
⒄原判決第3頁第29、30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⒅原判決第4頁第8行「王宜涵」。
⒆原判決第4頁第8、9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⒇原判決第4頁第30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5頁第14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5頁第26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6頁第6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6頁第18行「廖美玲」。
原判決第6頁第22行「廖美玲」。
原判決第6頁第28行「廖美玲」。
原判決第7頁第12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7頁第25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8頁第7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8頁第17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0頁第11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0頁第12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原判決第10頁第15、16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0頁第16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原判決第11頁第13、14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1頁第14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原判決第11頁第18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1頁第18、19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原判決第11頁第23行「廖美玲」。
原判決第11頁第24行「廖美玲」
原判決第11頁第28行「廖美玲」。
原判決第12頁第1行「廖美玲」。
原判決第12頁第2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2頁第3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原判決第12頁第6、7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2頁第7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原判決第12頁第16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2頁第17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原判決第12頁第20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2頁第23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2頁第23、24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原判決第14頁第24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4頁第25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原判決第14頁第28、29「王宜涵」。
原判決第14頁第29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原判決第15頁第23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5頁第24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原判決第15頁第27、28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5頁第28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原判決第16頁第9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6頁第10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原判決第16頁第13、14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6頁第14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原判決第17頁第4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7頁第5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原判決第17頁第8行「王宜涵」。
原判決第16頁第8、9行「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沈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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