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簡,68,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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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簡字第68號
原 告 王又民
被 告 廖郁賢
訴訟代理人 蘇妙惠
被 告 蔡瓊珊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


被 告 黃經祥
訴訟代理人 傅銘偉
被 告 傅銘偉

訴訟代理人 楊喻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丁○○持續不間斷,於臉書上置放攻詰原告於民國107年9月20日,在議會上曾發言要對雲林縣政府教育處預算凍結等語,並在臉書中對原告個人多有攻擊之言詞,然其所述為虛偽不實,業經地檢署向縣議會調取當日議會之錄影光碟查明清楚,故被告丁○○所述客觀上與事實不符,原告對被告廖育賢提出妨礙名譽告訴,經雲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41號偵辦,之後以被告丁○○係聽聞其辦公室主任乙○○所述,乙○○聽聞自丙○○,丙○○聽聞自雲林縣政府社會處人員戊○○所傳訊息,其4人以訛傳訛方式加工變造,明明原告從未在議會上陳述過對雲林教育處預算凍結等語,但雲林地檢署以丁○○甫任議員無經驗,未經查證以其辨公室主任乙○○所述及簡訊即在臉書上攻詰原告,難認有主觀惡意為由不起訴(然此不起訴處分理由未說明被告對上開事實有無盡查證義務即不起訴,誠與釋字第509號解釋不符而有瑕疵)。
㈡被告戊○○、丙○○、乙○○在雲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41號一案偵辨時,分別到庭為如下證述:
⑴被告戊○○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107年9月20日10時42分至13時47分許有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祥今天議會甲○○議員猛烈抨擊人事處辦理性別化主流課程」、「剛剛電視播出我慌了』、『甲○○屬於愛家聯盟』、『他還說家庭教育中心主任檢舉的』、『然後教育處的預算整筆被凍結』、『議員請教育處自行編制自己的教材』等文字予時任行政院性別平等職員丙○○,當日伊在辦公室,辦公室有播放議會的轉播,伊是負責性平業務,需配合議員的質詢來提供意見回應,原告有關心雲林縣政府教育處教材問題,當時在討論雲林縣政府教育處的預算,原告當日可能對雲林縣政府教育處的報告內容不滿意,有說要把預算保留至定期會審查。
⑵被告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伊不認識被告(丁○○),伊認識被告辦公室的主任乙○○,戊○○有傳送本案文字給伊,雲林縣政府教育處預算有沒有被凍結是戊○○伊講的,只要是雲林縣議會有質詢,雲林縣政府就會有直播,因為被雲林縣議員問到相關問題時,相關科室可能要回傳相關資料來回答,戊○○應該是邊工作邊聽到直播雲林縣議會的質詢,因為伊是戊○○負責業務的前承辦人,伊在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也是負責雲林縣政府性別平等業務,如果雲林縣政府教育處、人事處的預算被雲林縣議員凍結的話,可能影響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考核,所以戊○○才傳送本案文字給伊,伊知道乙○○也有在關心性別平等問題,所以伊就把含有本案文字的通訊軟體LINE擷取照片以書通訊軟體傳給乙○○,希望乙○○能幫忙等語。」
⑶被告乙○○於偵訊時具結證稱:
「丙○○有以書通訊軟體送她與戊○○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含有本案文字之擷取照片給伊,伊有跟被告說過戊○○有提到『教育處預算整筆被凍結』之文字內。
⑷故足認戊○○確有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本案文字予丙○○,丙○○再擷取以書通訊軟體傳給乙○○,乙○○再向被告丁○○告知本案文字內容,可認被告發表本案言論時,並非毫無根據。」
等語,以上有不起訴處分書可憑。
㈢雲林地檢署憑上開3人證述因而不起訴處分,原告於取得不起訴處分書後,始知案外人丁○○以該3位證人證詞為憑,因此調取該日質詢內容,原告取得9月20日當日之議會過程,原告是質詢課程不當問題,過程中從未講到預算,但戊○○竟證稱當日有要凍結教育預算,實是虛偽不實。
㈣經高檢署調查上開證據亦認丁○○之言論與事實不一致,有處分書可稽,足見被告等人之證詞與事實完全相反,但上開處分書仍有以下明顯瑕疵:
⑴107年9月20日當日為何未排入教育經費,卻有原告質詢、凍結教育經費之議程?
⑵原告未凍結教育經費,為何戊○○會有上證詞?原告已提出,但偵查若罔聞,更未說明何以不採之理由。
⑶被告戊○○所稱9月20日當日之議程,何時段有此段質詢?原告在9月20日當日,有無在質詢時對雲林政府教育處的報告內容表示不滿意,有說要把預算保留至定期會審查?是否真有保留至定期會審查?是否確有凍結教育處整筆預算?
⑷被告丁○○只憑其辦公室主任片面之詞,未向教育處查證?被告既身為議員,隨時可調取該9月20日之議程錄影,或取得上網搜youtube,且依釋字第509號至少有報導或周刊等物證,豈能只憑其辦公室主任傳述即攻擊被告之人格。
⑸被告丁○○只憑其辦公室主任傳述,即率於臉書下濫行攻擊原告,高檢署竟以被告丁○○甫任議員為由即駁回再議無視釋字第509號要求之舉證責任!理由實屬過於牽強無據,若只以甫任縣議員為由即不起訴處分,豈非甫任縣議員之人均有免責權?只憑其辦公室主任傳述及無據之簡訊,即任意攻擊他人,如此民主制度、言論自由豈非受到用及破壞。
㈤被告等3人經原告提出偽證之告訴,之後檢察官不起訴,其理由甚為草率,由該不起訴處分書中可得出,戊○○自稱自看過該9月20日之會議,原告業經查明從未有任何刪除任何機關預算之陳述,該日亦非質詢教育處,但戊○○竟會傳訊息給丙○○,甚至到地檢署再作證堅稱原告有陳述要刪除教育處之預算(顯然並非將教育處誤認為人事處,且原告從未有刪除教育處預算之陳述),但被告3人均未確實查證,即以訛傳訛至被告丁○○,被告丁○○書中攻擊原告,致原告人格權受損。
原告向地檢署對被告3人提出偽證罪告發,地檢署則以被告乙○○、丙○○係證稱『可能』,係猜測之詞,戊○○則『可能』是將凍結人事處預算誤為教育處預算為由,均不起訴處分,但不起訴處分之理由實前後矛盾,理由如下:
⑴被告戊○○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均屬空穴來風,完全與事實不符,其既無任何客觀根據,其內心明知原告從未在議會有此陳述,竟然會在地檢署作證稱「告發人當日可能對雲林縣教育處報告內容不滿意,有說要把預算保留至定期會審查」顯見其已強調告訴人有說要把算保留至定期會審查,此段證述與事實不符,即屬虛偽證述。
⑵不起訴理由稱「經與其送被告丙○○之訊息比對結果,其傳送之訊息,實僅止於甲○○議員猛烈抨擊人事處辦理性別主流化課程」、「他還說家庭教育中心主任檢舉的」、「議員請教育處自行編制自己的教材」3處指名係告訴人所言,然就教育處預算被凍結部分則未指名係告訴人所說」云云,但其在訊息中故意避開教育處預算整筆被凍結,亦未指名道姓,
已足以證明被告戊○○至少明知告訴人從未要刪除或保留預算至定期會審查,為何被告戊○○仍到地檢署證稱「告發人當日可能對雲林縣政府教育處的報告內容不滿意,有說(顯然並非誤認,是堅決偽證,並有故意散布之侵權行為,要把預算保至定期會審查)?尤有甚者,告訴人亦從未於議會上抨擊人事處辦理性別主流化課程,「他還說家庭教育中心主任檢舉的」、「議員請教育處自行編制自己的教材」,可見被告戊○○之說詞避重就輕(即在訊息中迴避刪除或保留算,在作證時又說有),以及就上開證詞係從何而來均未說明(實際上無任何媒體報導,議會在youtube上公開議會全部議程均有錄影,告訴人從未敘及上開數段話。
⑶不起訴理由又稱「顯見被告戊○○係驚慌下始傳送然後教育處的預算整筆被凍結之訊息,甚至情急下將人事處混淆為教育處,此參本署調閱告發人107年9月20日在雲林縣議會全部之發言紀錄,告訴人係質詢人事處長,而非教育處長可明」云云,但告訴人當日質詢人事處長,從未敘及刪除社會處之預算,不起訴處分係空言泛明,胡亂猜測,既未有刪除社會處預算之說詞,又豈非將社會處誤為教育處之可能?抑有進者,被告至雲林地檢署作證已明確證稱「告發人當日可能對雲林縣教育處報告內容不滿意,有說要把預算保留至定期會審查」顯然並無誤認,仍堅稱告訴人有說要把預算保留至定期會審查,不起訴竟然誤解、曲解,實令告訴人無語問蒼天!又被告戊○○從發訊息至地檢署開庭作證已達多時,豈可能在地檢署還會再誤認。
故上開處分書對被告戊○○之不起訴處分理由至為無理由。
⑷戊○○之LINE稱『祥今天議會王水民議員猛烈抨擊人事處辦理性別化主流課程」、「剛剛電視播出我慌了』、『甲○○屬於愛家聯盟』、『他還說家庭教育中心主任檢舉的』、『然後教育處的預算整筆被凍結』、『議員請教育處自行編制自己的教材』,但原告從未有上開陳述,業經高檢署、地檢署確認在卷,實不知被告戊○○出處為何!?被告丁○○竟以訛傳訛,曾子殺人、捕風捉影方式,未經查證即對外散布不實言詞,侵害原告人格權,應依釋字第509號負賠償之責。
㈥請求權基礎:
⑴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利權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熟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
⑵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115號判例「數人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本件加害人某甲之過失責任,縱較加害人某乙為輕,然對於被害人之賠償,則應與某乙負連帶責任,原判決僅案十分之三給付,尚有未合。」
被告4人均係本件侵害結果之加害人,縱其均主張為過失,亦為連帶過失,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⑶被告丁○○所為不符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定提出證據之舉證責任。
①被告丁○○承認只聽聞自乙○○所述及其LINE對話,但此憑據不符釋字第509號所要求之舉證責任。
②按釋字第509號解釋文意旨:「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推其對刑法第310條第3項解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實,否仍構成誹謗罪。
③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限制。
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即屬法律對非法言論所加之限制。
又行為人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之理由確信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則不得逕以誹謗罪相繩;
但如行為人對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再者, 行為人就其所指摘
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查證義務;
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
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3、97年度台上字第998號判決意旨參照)
④查不起訴處分書稱「故足認戊○○確有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本案文字予丙○○,丙○○再擷取以書通訊軟體傳給乙○○,乙○○再向被告告知本案文字內容,可認被告發表本案言論時,並非毫無根據。」
等語,但被告丁○○時任雲林縣議員,當有能力,權利查證,即有查證之管道,竟重大輕率未加查證,撥諸上明,仍難謂被告並無傳播不實或誹謗罪之以故意,自難以「聽聞其辦公室主任傅傳銘轉述」一事加以卸責。
⑤綜上所述,被告等為上開侵權行為之肇因者,即若非有戊○○等3人之行為,被告丁○○未經查證之行為,即無本件侵權行為及結果,被告等均未有任何客觀之物證,如網路影音、新聞等報導,戊○○自稱已看過當日之會議,即明知原告從未有刪除預算陳述,不僅散布陳述,甚型在地檢署作證仍堅稱原告有表示刪除預算,足見戊○○無誤認,而確有證以及外散布之故意,被告等4人均至少應就連帶過失負賠償之責。
㈦聲明:被告等4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戊○○部分:
⑴被告戊○○並未對原告之名譽有侵權行為,原告應就戊○○權行為負舉證責任,而原告無非以被告丁○○於臉書之貼文作為論述之依據,然查原告之起訴狀內不僅未提出丁○○臉書貼文之內容,亦未將起訴狀內所列證物檢附繕本予被告,實難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論述如下:
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法訴訟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而民事訴訟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舉證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民事判決參照)。
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利為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參照)
②查原告既主張丁○○臉書貼文之內容妨礙其名譽,自應就貼文之內容負舉證之責,然查,原告並未附上任何丁○○臉書貼文之證據,自難認其主張為有理由。
⑵縱認丁○○之臉書貼文有損原告名譽,然該貼文並非被告戊○○所為,即被告戊○○並非侵權行為人,豈非與丁○○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原告之主張顯無理由,詳述如下:
①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 權
存在(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判決參照)。
至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
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生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即認為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72號判決參照)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向侵權行為人請求之範圍,必以所受損害,與責任原因事實間,依其情形通常均可發生同樣之損害,始堪認其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並認該等損害為在得請求賠償之列。
②次按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同條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要件始能成立,若其中一人無故意過失,則其人非侵行為人,不負與其他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連帶賠償之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22年度台上字3437號判決參照)
③查丁○○與被告戊○○並不認識,其臉書之貼文屬個人行為,與戊○○無渉,縱認該貼文有損原告名譽,亦係丁○○需自行負責,與戊○○自無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之可能,故原告之主張顯屬無據。
⑶原告又以戊○○與被告丙○○間之LINE對話,認戊○○侵害其名譽,然戊○○與丙○○間之LINE對話,係私人訊息未散布於眾,自不可能侵害原告之名譽,且戊○○所表達之事,亦與原告理解不同,原告以錯誤之認知逕認戊○○散布不實言詞,實屬無稽。
事實上,戊○○與丙○○之LINE對話提及有關教育處內容之日期係指107年9月18日,人事處內容之日期係指107年9月20日,原告曲解LINE對話意思,斷章取義稱戊○○侵害其名譽,實無理由。
⑷本件紛爭無非因丙○○未經同意,擅自截圖與戊○○之對話訊息予被告傅傳銘,又未向傅傳銘、丁○○說明對話之真意,導致戊○○遭原告誤解,因而捲入本件糾紛,實感無奈。
⑸被告丁○○於鈞院111年4月28日訊問時稱:「我當時(指直播時)沒有引述被告戊○○的LINE截圖內容,我跟戊○○沒有認識」等語,足證原告所指臉書直播影片及貼文等行為,皆丁○○之個人行為,與戊○○無關,故原告請求戊○○應與丁○○等人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顯屬無據。
⑹又戊○○與丙○○之LINE對話紀錄,係另案(臺灣雲林地檢署他字第1316號)檢察官所查獲之證物,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系爭對話自不可能散布於眾,原告之名譽自無損害之可能。
況戊○○於系爭對話所述,係107年9月18日、9月20日議會所發生之事,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情。
⑺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被告丙○○、丁○○、乙○○部分:
⑴原告之刑事提告,經雲林地檢署偵查結果為不起訴處分(109年度偵字第1441號、110年度偵字第1139號)、臺南高檢署以109年度上議字第519號駁回再議,復經鈞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聲判字第1號駁回原告之聲請判決,是被告丁○○、乙○○、丙○○等人所言屬實,非造謠。
⑵原告於107年9月18日雲林縣議會第8次定期會聯席審查會上,所詢雲林縣教育處時說:「國小3年級教他戴保險套、國小4年級教他做自己、國小5年級你喜歡我喜歡什麼都可以、這種教壞小孩的書…」、「你們敢用這錢買骯髒書」、「整個教育課本裡面,網址上面全部都連結上去都多P、雜交」等語。
以上經過查證,現行教育部審定版3年級各版本教材並無保險套相關內容、現行教育部審定4年級各版本教科書無相關頁面、現行教育部審定版本5年級各版本教科書無相關頁面連結,國小課本教材也無多P、雜交的教導,原告扭曲性別教育的本意,於議會上提出要求擱置與保留新台幣67,000,000元的教育預算。
⑶雲林縣議會屬合議制,雖最後原告之主張沒有被大會接受與通過,但他確實在議會上針對性別教材,在教育預算上提出「保留」、「擱置」等字眼,在議會中提出便是不願意讓預算通過,也等於是有關單位無法使用預算,因此被告丁○○在直播說原告因性別教材不給預算通過,此為事實,並非被告丁○○捏造之事實。
⑷原告曲解校園性別教育及教材,並於網路上製作反對同志相關影片散播,此舉已成雲林縣民及家長們之恐謊、焦慮,也有民眾看到原告之影片,向被告丁○○陳情、反映,因此丁○○才會在直播上說出此事,反映民眾的心情。
⑸議員質詢一事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可受公評,就算被告丁○○是新任議員,針對原告曲解性別平等的質詢,並去查證情況,並評論原告之言論,都是有憑有據的。
⑹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此為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09號解釋所揭諸之言論自由在憲法中之具體實踐及言論免責之要件。
㈡又「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限制。
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即屬法律對非法言論所加之限制。
又行為人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之理由確信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則不得逕以誹謗罪相繩;
但如行為人對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故意迥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
再者,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查證義務;
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響力者,因其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
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3、97年度台上字第998號判決意旨參照)。
據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及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雖係針對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之構成與否所為之論述,惟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項是否屬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而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真實惡意原則),致破壞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基本權,自得作為判斷是否構成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之要件,蓋立法者在就人格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基本權發生衝突時,首先選擇以干預強度大之刑法規範,次以干預強度較小之民事賠償制度來保護人民人格名譽,並藉由言論人為事實陳述,係真實且與公益相關時,將之排除於誹謗罪處罰範圍外,惟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雖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惟必要使第三人知悉其傳述之不實之事實為必要,此與刑法誹謗罪之構成,容有差異,先予敘明。
㈢經查,原告係雲林縣議會之議員,其於107年9月18日之質詢對象是雲林縣政府教育處長,質詢內容如附件1所示,觀其內容,無非係在質詢關於課綱、課程等事項不當(國小3年級教戴保險套,國小4年級教做自己,國小5年級你喜歡,我什麼都可以),教材內容變態,課本裡面網址連結上去都是多P、雜交之網址,不適宜讓小孩看,教科書免費補助款6700萬元不如拿去做別的項目,比如讓小孩吃飯免費,並向教育處長表示「可以研議嗎?這條經費保留啦…。」

而同年9月20日質詢對象為雲林縣政府人事處長,質詢內容如附件2所示,無非在質詢人事處所主辦之性別主流化男女平權訓練課程之內容不當,老師不應該教小孩這樣的內容(指涉及教導犯罪、教國小2、3年級戴保險套),並稱教育處做得不當,結果連人事處辦研習也都是在講這些內容,並向在議會列席之教育處人員稱要向家庭教育中心主任致意「說他很勇敢」等語。
綜合原告2次的質詢,可知原告是愛家協會之成員,其對於中央行政院所推動性別主流化相關研習、課程之政策,有不同之意見,尤其對於現行教科書之補助款運用不符合原告之期待,故有「還是可以去補助其他項目?」、「可以研議嗎?這條經費保留啦,有辦法研議嗎?研議像我剛剛說的這樣」、「如果拿這筆錢來買骯髒的書」、「還有這筆科目,本席擱置,保留大會發言權」等質詢內容之提出。
查被告戊○○是雲林縣政府社會處職員負責辦理性別平等業務,丙○○則是戊○○辦理業務之前手(被告乙○○111年6月14日之陳述),故當議員在議會質詢之直播中以嚴厲之詞質詢關於性別平等之議題,並對相關教育預算有不同意見,頻以「經費保留」、「可以去補助其他項目」、「這筆科目,本席擱置」等質詢內容之出現,勢必會觸動辦理性別平等承辦業務人員之神經,是戊○○觀看107年9月18日、9月20日原告在議會之質詢內容後,覺得原告對於教科書補助經費應研議做為他用,而非免費提供給學童之態度相當堅決,故與其前手丙○○討論,而有附件3之對話,觀其對話之內容,戊○○所看107年9月20日質詢直播內容,雖非針對教育處,而係人事處性別主流化議題,然因與107年9月18日原告質詢教育處之內容相關,且9月20日之質詢有3處提到教育處,使其聯想到9月18日質詢時,原告對雲林縣政府教育處的報告內容極不滿意,可證被告戊○○所發附件3對話內容,係綜合上開2日之質詢內容,而與被告丙○○討論該如何處理?足證被告戊○○於附件3之言論既非憑空捏造,而係有跡可尋,而為自己之評論(關於教育處的預算整筆暫時被凍結,無法順利通過),自屬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而不符真實惡意原則。
參酌被告戊○○於偵查中證稱:「當天議會(指9月18日)是在討論教育處之預算,甲○○當天可能對教育處的報告內容不滿意,甲○○後來有說要把預算保留至定期會審查,我一開始說『教育處之預算整筆被凍結』就是指甲○○要把預算保留至定期會審查。」
等語(見審理卷第32頁108年12月13日偵訊筆錄),故戊○○所表達之事,顯然係結合原告在附件1、附件2之質詢內容,而為附件3之言論(問被告戊○○發LINE是107年9月20日,是陳述何天之事情?答:她是同時陳述107年9月18日、20日質詢內容,見審理卷第102頁反面),可知戊○○並沒有將人事處、教育處誤認之情事,只是沒有向丙○○講清楚是根據她連2日觀看議會質詢內容,而做出之「刪除預算」之結論,此與原告所理解到被告戊○○所為附件3之言論,係僅針對107年9月20日之質詢內容明顯不同。
至於戊○○於附件3『教育處之預算整筆被凍結』,應係對議會預算審查用語不熟,且情急之下,而誤用了「刪除」一詞,其在偵查中已澄清「我一開始說『教育處之預算整筆被凍結』就是指甲○○要把預算保留至定期會審查。」
等語,應屬可信。
據上戊○○於附件3之言論應非捏造而傳播不實之訊息。
況被告丙○○亦曾為相關性別平等業務之承辦人,亦會觀注到議員質詢之內容,然縣議會屬合議制,不可能僅憑單獨議員之力,即可刪除相關之預算,此既屬常識,且個別議員為實現自己之理念,而以較嚴格之標準把關相關預算之審查,係在善盡其議員之職責,為其選民負責,在某個層面是被其選民所稱許的。
被告戊○○縱有為上開教育處的預算整筆「被刪除或被凍結」之言詞,被告丙○○亦不可能逕信預算遭原告刪除之事實為真實,或者因而對原告產生鄙視之感,此從附件3被告丙○○與被告戊○○之對話,僅提及「就跟他說是中央政策雲林縣府配合辦理就好」、「主流化教材?學校教材?」之言詞,並無任何對原告之質詢表示鄙視或厭惡之言詞,是原告名譽難認有受損害,復如上所述,原告上開「經費保留」、「這筆科目,本席擱置」等質詢內容與戊○○所為「教育處的預算整筆被刪除」之評論並非毫無關聯,且依一般社會之通念,尚不足貶損到原告之名譽。
更何況戊○○與丙○○間之LINE對話,係私人間訊息,並未散布於眾,被告戊○○並不知被告丙○○會將此對話內容轉發予被告乙○○,自不可能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名譽,要不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第195條第1項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要件。
㈣同理,被告丙○○將附件3對話擷取後,再以臉書通訊軟體方式傳給銘偉,亦難認有侵害原告之名譽,被告丙○○於偵查時證稱:「我知道他(指乙○○)是關心性別平等問題,我就傳給他,看他能不能幫忙預算不要被凍結,我認為我沒有能力幫蔡大珊(指戊○○)處理這個問題,我就只能傳給乙○○,希望他可以幫忙蔡大珊。」
等語(審理卷第29頁),參酌被告乙○○於本院所述「被告戊○○是社會處負責性平業務,丙○○是其前手,所以戊○○是跟丙○○求救要怎麼辦,所以丙○○才來找我問有無這隻影片來查當時的情況…。」
等語(審理卷第102頁),可見被告丙○○僅係單純以臉書傳送上開訊息(未加工變造)傳送給被告乙○○,請求被告乙○○代為找尋質詢之影片,以查明當時的情況,或幫忙想辦法解決教育預算之問題,並無原告起訴稱以訛傳訛方式加工變造之情事,自不符真實惡意原則,並如上之說明,依一般社會之通念,上開附件3對話內容,尚不足貶損到原告之名譽。
是被告丙○○此部分轉傳之行為,亦不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第195條第1項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要件。
㈤原告主張戊○○所傳訊息被告4人以訛傳訛方式加工變造,然被告乙○○稱「我們收到被告丙○○給我們的截圖,講的是凍結教育預算,確實有這件事存在,而原告也在107 年9 月18日研習審查會要求這條經費保留,以及擱置保留,又提出6,700萬元不給你過」等語(審理卷第85頁)。
復稱:「伊收到丙○○傳送之文字訊息後是以口頭方式告知被告丁○○,告知丙○○傳送之文字內容丁○○時有看107年9月18日議會影片做查證」等語(審理卷第87頁);
參酌被告丁○○稱:「他(指乙○○)沒有給我看,他只是口頭跟我講。
內容應該是:阿賢,怎麼辦,現在議會質詢裡面,有講到性平教育預算,在我們雲林縣議會是合議制,只要議員反對或曲解,就很有可能失去被教育的機會,這樣我們應該要做點什麼,我們來查查看要怎麼處理,讓議會形成輿論的壓力,讓公眾知道這件事情。」
、「我有發表直播言論(指附件4之言論),當時沒有引述被告戊○○的LINE截圖內容,我沒有看到截圖,我跟戊○○沒有認識」等語(審理卷第87頁)基上,可證乙○○並未將丙○○所傳送之文字訊息再傳送給被告丁○○知悉,而係以口頭方式轉述其內容,然該口述內容實際為何?是否有原告所稱經過加工變造而虛偽不實之情形,原告既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之,自難以為被告乙○○不利之認定,而認有貶損到原告之名譽。
㈥至於附件4之臉書本案直播言論,係由被告丁○○以臉書直播方式傳送,被告乙○○陪同在旁,但觀之該直播「剪接害很多偏鄉小學經費被凍結」、「3P什麼」、「課本根本就沒有」等言論,經核與原告於附件1質詢內容之「國小三年級教戴保險套」、「整個課本裡面,網址連結上去都是多P、雜交」、「還是可以拿去補助其他項目?」、「這條經費保留啦,有辦法研議嗎」、「還有這筆科目,本席擱置,保留大會發言權。」
等言論,並非毫無關聯,毫不相干,原告上開言論雖係個人之質詢風格,因議會是合議制,未必會發生相關預算被刪除之結果,但議員之發言,卻有可能在相當程度之阻礙,而遭暫時凍結,將預算保留至定期會審查之結果,是上開直播「經費被凍結」之言論要非毫無根據,而憑空出現。
再者,被告丁○○因原告是愛家協會之委員,但被告丁○○則係多元性別之支持者,彼此對於多元性別、性別平等之教育理念不同,對此類教育預算之運用亦有重大歧異,是其特別觀注牽渉到多元性別、性平之相關議題,故被告丁○○稱被告乙○○以口頭方式告知戊○○的LINE截圖內容後,其係引述原告在107年9月18日議會質詢(即附件1)內容,而為附件4之直播言論乙節,難謂係未經任何查證,憑空捏造不實之事實,而為上開直播之言論,則其行為,自屬合理之評論,而無「真實惡意」,另參酌上開㈢之論述,該直播之內容依一般社會之通念,尚不足貶損到原告之名譽。
是被告丁○○、乙○○所為附件4之直播行為,亦不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第195條第1項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要件。
㈦末按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固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惟同條項前段謂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行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若其中一人無故意過失,則其人非侵權行為人,不負與其他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連帶賠償之具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4人俱不構成侵權行為之要件,且彼此間亦無犯意之聯絡,或互相利用對方之行為以達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目的,自無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之可能。
㈧綜上所述,被告等所為,均屬言論自由之範圍,尚不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或有同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
從而,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僅係在促請法院注意於其請求有理由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為駁回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原告所述上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部分,因本件
並非刑事交付審判,自無庸為論述)核與判決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件1(107年9月18日雲林縣議會第八次定期會原告質詢內容)㈠、光碟播放時間00:00-03:36
王議員又民:請問處長,補助教科書是補助怎樣的教科書? 是補助他們額外再去買的教科書還是例行性的
教科書?
教育處處長:現在學生上課7大領域的教科書。
王議員又民:以前如果沒有這條補助,是怎麼來的?
教育處處長:如果是貧困學生,由政府補助,如果是一般家 庭,則由家長負擔。
王議員又民:有這條補助家長就不用負擔了嗎?
教育處處長:是全部免費。
王議員又民:現在所有雲林縣的家長都免費嗎?
教育處處長:所有的國中小教科書都免費。
王議員又民:所有的國中小教科書都免費?
教育處處長:是。
王議員又民:這個政策是誰提供的?
教育處處長:是縣長落實減輕家長負擔的政策。
王議員又民:減輕家長負擔的政策,教科書免費,結果連結 中央來,不當課綱、課程、課表、教科書,教
壞小孩這樣嗎?結果家長因為課本補助免費,
所以不好意思反對,是這樣嗎?如果有心要照
顧學生,應該是營養午餐免費,還是說營養午
餐增加牛奶給他們喝,落實照顧小朋友。如果
真的要照顧學生的話,應該可以去改變教育環
境,如果讓所有的家長出來講,補助錢去買這
樣的課本,讓你們減輕負擔,結果打開課本內
容是這樣的,我不相信家長會買,我不相信家
長會接受補助!如果你跟家長說營養午餐免費
,還是改善學生讀書環境,舒適的環境,讓家
長選擇。就事論事啦。不當課綱課表課程,說
了這麼多次會期,在座的議員同事都非常清楚
,跟家長說讀這樣的書免費,家長不知道內容
啦,如果知道這樣的內容,國小三年級教戴保
險套,國小四年級教做自己,國小五年級你喜
歡我喜歡什麼都可以,這種教壞小孩的課本,
你跟家長說是補助的,家長要嗎!如果讓家長
選擇吃比較好的營養午餐,讓家長知道小孩的
讀書環境更好,我不相信他們會不知道選什麼

㈡、光碟播放時間03:37-05:14
王議員又民:總共多少錢?
教育處處長:議員所指的是教科書補助嗎?
王議員又民:對。總共多少錢?
教育處處長:6700萬。
王議員又民:助學金總共拿多少回來給教育處?6700萬嗎?教育處處長:就是教科書補助6700萬。
王議員又民:6700萬最後沒通過,你要怎麼處理?
教育處處長:我還是希望…
王議員又民:能將6700萬拿去做別的項目嗎?讓小孩吃飯免 費、比較好的教育環境,我相信讓家長來出課
本的錢,讓家長來真正關心小孩課本的問題,
他們出點錢沒問題,只要小孩念的書是對的,
讓小孩孝順,教小孩尊重,教小孩做人的道理
,教他們正確的家庭觀念,不是拿錢去買這樣
的課本教一些有的沒的。
王議員又民:…你這樣有什麼問題?(光碟播放時間04:46 ,無法辨識其問題,應該意旨刪除預算),還
是可以拿去補助其他項目?
教育處處長:我們已經實施到第二個學年度,其實家長的部 分,他們對於教科書補助的部分,其實都還是
能夠很大減輕…
王議員又民:可以要求地方公投嗎?讓雲林縣的家長自己來 選擇要念怎樣的書,讓家長來決定可以嗎…
㈢、光碟播放時間05:59-06:58
王議員又民:可以研議嗎?這條經費保留啦,有辦法研議嗎 ?研議像我剛剛說的這樣。
教育處處長:6700萬的部分,其實這個部分…
王議員又民:主席在那,不然你問主席,讓議員選擇,6700 萬拿來照顧全縣的小孩吃營養午餐不用錢,不
分貧富,如果這條錢拿來建構好的讀書環境,
你讓議員決定,讓電視上面的家長決定,如果
要拿這筆錢來買骯髒的書。
不知名女子:王議員,你的建議是非常好,但是這筆錢只能 拿來買教科書,我相信…
㈣、光碟播放時間12:13-12:45
王議員又民:那天我跟蔡東富去開會那天,現場有誰在那邊 ?
教育處人員:是我在。
王議員又民:我有跟你說那些都變態嗎?你教小孩讀這種書 是變態嗎?整個課本裡面,網址連結上去都是
多P、雜交,你要讓你的小孩看這些嗎?
㈤、光碟播放時間13:25-14:00
王議員又民:最後2分鐘,這本課本、這本書,之前所有議 員針對這筆預算很有意見,就已經很明確跟你
們說,麻煩後任校長全部下去看這些課本,有
沒有?
教育處人員:報告議員,我們106學年度有,107學年度上上 禮拜五已經開完會議,我們有邀請相關領域的

王議員又民:所有國中小課本的出版社清單列出來,不適任 的哪幾個出版社…
㈥、光碟播放時間14:07-14:56
王議員又民:再來在一點,總質詢要問的,今天先問你,誰 訴我說,雲林縣政府在研習的時候,中央來到
那邊,在研習當中,開始提倡同志的觀念跟講
解,當場我們的局處長官馬上立即起身抗議,
這是誰辦的?教育處我跟你講,明天總質詢的
時候大家講清楚。還有這筆科目,本席擱置,
保留大會發言權。(檔案畫面到此結束)

附件2(107年9月20日雲林縣議會第八次定期會原告質詢內容)
一、本院勘驗台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他字第1316號偵查卷宗檢附之錄音光碟 (檔案:0000000甲○○議員_CH1),勘驗結果為:
㈠、光碟播放時間08:15-13:15
經本院勘驗光碟,內容大致同偵查卷宗第103頁反面至106頁正面所載之發言紀錄。
㈡、發言紀錄內容如下:1
主席蘇副議長俊豪:請人事處處長回答。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是,謝謝大會主席副議長,也謝謝王總 召。
王議員又民:舉辦研習是你的業務嗎?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是。
王議員又民:你舉辦的,這個研習內容都說些什麼你知道
嗎?請大聲回答,內容都說些什麼?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報告總召,我們這個…
王議員又民:這是要辦什麼的?主軸是什麼?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性別主流化的課程。
王議員又民:性別什麼?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性別主流化。
王議員又民:性別主流化是在說什麼?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就是…
王議員又民:什麼性別主流化?這樣不夠主流嗎?處長你是 男的女的?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我是男的。
王議員又民:這樣還不夠主流嗎?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報告總召,這是…
王議員又民:還要上什麼課程?你跟我說還要上什麼課?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因為這是中央行政院在推行的一個政策 。
王議員又民:中央行政院這個政策在說什麼?都上些什麼課 ?你跟大會說明,跟議會說明啊!都上些什麼
課?上什麼課?都教些什麼內容?教犯罪喔!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就是教男女平權的課程。
王議員又民:什麼平權?有什麼平權?還不夠平權嗎?還要 再教什麼?教做自己?還是回去叫國小二年級
、三年級可以戴保險套?在教什麼?老師為什
麼要教這樣的課程?課程上到縣政府的官員都
向老師抗議了。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是。
王議員又民:家庭教育中心的主任他馬上提起抗議。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是。
王議員又民:我們雲林縣還有一個真真正正敢站起來說話的 人,不是我在誇獎他,有人檢舉進來,有人看
見主任起來抗議,沉默的少數我們要發聲啊!
你不要逼我們去聽我們不想聽的課,可以嗎?
要互相尊重,為什麼請那位老師來講課?誰請
的?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報告總召,中央有一個推薦名冊,這是 我們的性別平等委員從裡面去遴選出來
的,因為我們會去選…
王議員又民:老師要上什麼課有事先告知你們嗎?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因為他是列入…
王議員又民:教育處的人員都在議會裡面,所有人都知道老 師在教課前要先試講試教,他要講課前有跟你
說明課程內容是什麼嗎?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報告總召,因為他是教育部性別平等教 育師資人才庫…
王議員又民:我跟你說,你有夠倒楣的,我不騙你,因為我 是雲林縣愛家協會委員,在上面主持的主席也
是愛家協會,要不然質詢時間早就到了,怎麼
會讓我繼續質詢你,你下一次注意一點啊!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是,以後我們會對類似訓練課程聘請的 講師背景已及課程內容嚴加審查。
王議員又民:中央的政策你們要去執行,執行當中你們也是 可以出個人意見或是地方的觀感。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是。
王議員又民:在雲林縣這塊土地上我們都是樸實的人,我們 的小孩就是孝順、善良、老實、認真打拼,這
的,教育處做得不恰當,結果連人事處辦研習
也都在講這些內容,你都不會覺得離譜嗎?以
後老師再來講課時你們要溝通一下,不然請他
試講試教。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是。
王議員又民:因為老師講課內容太超過的同時,已經有聽課 的縣府官員就受不了而抗議了,我們在這邊呼
籲所有縣政府的官員,如果真的遇到這種事情
,你不好意思抗議,麻煩趕快傳簡訊給我,好
不好?
人事處黃處長杰男:是。
王議員又民:你請坐,教育處回去麻煩跟家庭教育中心主任 說,他很勇敢,你們也不要因為他勇敢就針對
他,這樣好不好?OK,以上質詢感謝


附件3(被告戊○○與被告丙○○對話LINE截圖內容)戊○○:祥今天議會甲○○議員猛烈抨擊人事處辦理性別主流 化課程。
剛剛電視播出我慌了。
丙○○:就跟他說是中央政策雲林縣府配合辦理就好。
戊○○:甲○○隸屬於愛家聯盟。
丙○○:議員意見可以轉達中央。
戊○○:他還說家庭教育中心主任檢舉的…
這…
然後教育處的預算整筆被凍結
議員請教育處自行編制自己的教材
丙○○:主流化教材?
學校教材?


附件4被告黃郁賢、乙○○臉書本案直播言論)
「剛剛那個甲○○,甲○○議員,他剛剛是主席喔,甲○○,他就是在上一屆剪接害很多偏鄉小學經費被凍結,就是一個性別光譜,因為甲○○議員不贊同性別光譜,所以他編了一些斷章取義的謊言,3P什麼,但真的沒有啊,你去問你的孩子,課本根本就沒有」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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