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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林天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明察間請求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05號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古坑鄉東興段1395-1、1392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以及通行現況之照片數幀。
二、按提起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之訴,應以反對通行之供役地所有人為相對人,始為適格之當事人,若僅以供役地部分之共有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其起訴難謂為合法。
請注意本件起訴是否有此情形,並為追加起訴,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符合法律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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