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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合群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即斗六市○○路00號建物之所有權人間請求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7號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市○○路00號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 依據上面記載之所有人姓名、統一編號等資料向戶政機關 申請其戶籍謄本。
二、提出補正後記載被告完整姓名、地址之起訴狀,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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