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簡調,494,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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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黃麗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昆志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且應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高慶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高○○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閱卷完畢後3日內,以被繼承人高慶昌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四、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高慶昌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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