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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龔永森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鞏調國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斗六地政事務所之函文,以被繼承人鞏調國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附表,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
四、本件應按債務人龔永森依其應繼分可分得之遺產,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聲請人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五、依實務見解,被代位人龔永森無須列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告知訴訟)之事實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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