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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他調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建利
訴訟代理人 邱世鎮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4 月17日所為112年度六他調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又抗告狀雖記載訴訟代理人邱世鎮,然未據提出委任狀,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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