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保險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瑛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736元(計算式:250,000元+31,736元【自110年10月5日計算至上訴前一日之遲延利息】=281,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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