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小,122,202309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12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
被 告 廖榮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即原判決第1頁第13列關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11年12月2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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