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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15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被 告 平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8,51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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