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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23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陳桂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偉
上列被告因與原告徐文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被告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元。
準此,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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