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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25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
被 告 李昭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1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7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附表一
編號 尚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16,910元 1.845% 自111年12月28日起 至112年3月27日止 0.1845% 自112年1月29日起 至112年3月27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47% 自112年3月28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一日) 0.247% 自112年3月28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112年7月28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0.519% 自112年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附表二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53,672元 1.845% 自112年2月22日起 至112年5月21日止 0.1845%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595% 自112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5月22日起至112年9月22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0.519% 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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