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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25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陳世忠
郭書妤
被 告 黃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230元,及其中新臺幣9,228元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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