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小,287,2023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28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何千億 籍設0○○○○○○○,現應受送達之 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1,516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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