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3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順意即蔡順情之繼承人、詹蔡阿英即蔡順情之繼承人、蔡清即蔡順情之繼承人、蔡東即蔡順情之繼承人、蔡素嬌即蔡順情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蔡順情之全體繼承人即本件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查報各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將上開戶籍謄本及查詢結果陳報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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