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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317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訴訟代理人 賴翰君
被 告 潘姿樺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潘浚瑋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7,02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潘姿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4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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