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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319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訴訟代理人 賴翰君
被 告 蔡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7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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