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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33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晏雪
被 告 許登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7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之期數為9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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