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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335號
原 告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蔡雅涵
舒志宜
被 告 沈仲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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