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355號
原 告 歐任馥
被 告 陳維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陳報於最後一次言辯期日住院治療而無法到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