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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3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林育詩
被 告 劉又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571元,及其中新臺幣59,083元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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