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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390號
113年度六小字第1號
113年度六小字第2號
113年度六小字第4號
113年度六小字第5號
原 告 吳惠萍
被 告 李江月西
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六小字第390號、113年度六小字第1號、113年度六小字第2號、113年度六小字第4號、113年度六小字第5號等5件,應合併辯論合併裁判,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6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如主文所示之案件,其當事人相同,且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法律關係,本得以一訴主張之,原告卻分別起訴,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訟經濟原則,自應一併辯論及裁判,並訂於113年2月6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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