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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劉宜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鈺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35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惟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其他物品損壞部分,是聲請人應陳報請求新台幣9萬5,000 元之細項、金額,及計算方式【如:㈠財產上損害項目(如醫藥費、修車費、其他財物損失等);
㈡非財產上損害項目(如精神慰撫金)】,並應就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其他物品損壞部分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聲請人如請求精神慰撫金,應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四、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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