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小調,1013,2023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饒子敬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饒子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3,52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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