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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范秀慧
相 對 人 廖乙樺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乙樺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聲請人並未提出聲請狀「完整」繕本到院(未附電信費帳單等證據),依前開規定,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完整」繕本到院,以供本院送達,以利相對人充分知悉、掌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證據,以為本案準備而遂程序進行,並使有限之司法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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