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小調,258,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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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為未成年人,起訴狀雖記載乙○○為相對人丁○○之法定代理人,然經本院調閱相對人丁○○之個人戶籍資料,謝志清亦為相對人丁○○之法定代理人(乙○○與謝志清共同行使負擔相對人丁○○權利義務),然起訴狀未記載亦謝志清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原告應追加謝志清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應提出相對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乙○○、謝志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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