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小調,419,202306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春梅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致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