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顯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以謙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