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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張永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明進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相對人沈明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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