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小調,794,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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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復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起訴,其書狀未載明抬頭,且被告欄位僅記載相對人之姓名及手機號碼,致無法特定相對人之年籍資料,自與前揭規定不合,聲請人應持本件裁定正本前往戶政機關申請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後向本院陳報,並應提出補正起訴狀,抬頭記載為「民事起訴狀」,被告欄位應載明相對人甲○○之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資料到院。

㈡、又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應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

如係請求一定金額,應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若干元」)。

本件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均未特定,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

茲命聲請人於提出補正起訴狀時,並應同時補正本件訴之聲明,本院將依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上開所提補正起訴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對造人數提出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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