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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會員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張曜暉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6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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