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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本隆
代 理 人 郭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芳葶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備查資料、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提出雲林縣○○市○○路000號4樓之11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芳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另聲請人之起訴狀雖列郭麗玲為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聲請人若有委任郭麗玲,應依法補正委任狀,附此說明。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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