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小調,835,202309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本隆
代 理 人 郭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芳葶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備查資料、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提出雲林縣○○市○○路000號4樓之11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芳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另聲請人之起訴狀雖列郭麗玲為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聲請人若有委任郭麗玲,應依法補正委任狀,附此說明。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