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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本隆
訴訟代理人 郭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建豪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備查資料、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聲請人應依其主張補正提出相對人黃建豪所有雲林縣○○市○○○路○段0號1樓至3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並請提出相對人黃建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另聲請人於起訴狀雖列郭麗玲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聲請人若有委任郭麗玲為訴訟代理人,應依法補正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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