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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代 理 人 徐聖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語薰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2年9月25日雲警六交字第112002008號函暨事故資料,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補正本件相對人張語薰之年籍資料。
二、應提出相對人張語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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