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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李芮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莉娟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主張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遭相對人不慎碰倒而生損害,但未提出該車車主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應於上述補正期間內補正該車行車執照影本到院。
又,聲請人於起訴狀末端記載檢附證據為估價單1張、車損照片5張及影像等件,惟卷附證據資料僅有雲林縣斗南分局新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估價單影本各1紙,聲請人亦應於上開補正期間內提出其所述車損照片及影像到院。
二、又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5,9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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