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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勝美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年、月、日;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8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
卷查聲請人起訴狀末端未記載月、日,應於上述補正期間內補正更正後之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檢附繕本到院。
二、又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2,4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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