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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A00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001之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001、B001之法定代理人(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依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雖聲明請求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暨其遲延利息,惟未敘明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及請求項目(即10萬元之損害內容)為何?聲請人應於上述補正期限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到院。
二、聲請人另應提出聲請人A001及其法定代理人A001之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又聲請人請求本院調查相對人之年籍資料,惟聲請人僅提供相對人姓名,而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如監視器畫面截圖、報案紀錄、相關通報函文…等),聲請人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或具狀向本院聲請調查證據,以利本院調查相對人之正確年籍資料。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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