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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庭均、潘俊佳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相對人何庭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潘俊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0,6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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