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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賴秋俐
即抗告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信道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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