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佳鴻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曾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5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